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71號原告 陳閃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芬 律師被告 林孟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