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7471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52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