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7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寬鑫珠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展寬鑫珠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朱淂 璽或朱淂?),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提出相對人展寬鑫珠寶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