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7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