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7號檢察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5183號,93年度偵字第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3年8月9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參。依據上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明鴻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