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32號抗告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3年度簡上字第32號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3年9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守田
法官蔡碧蓉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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