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甲○○
己○○乙○○丁○○
戊○被告丙○○
庚○○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四號被告丙○○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盧鳳田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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