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九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第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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