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聖躬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微崢
侯旭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275元(按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上訴聲明第二項為非財產訴訟,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二者總計28,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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