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瀚宇 兼法定代理 吳國仲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如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