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52號原告乙○○
3號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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