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499號、1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8月12日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死亡,有公訴人提出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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