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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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3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