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0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
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
人,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刑法施行法第1-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