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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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9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蕭文吉 債務人 林宥家張詠湄 之繼承人
林心瑜 即張詠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心瑜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詠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宥家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萬 陸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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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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