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洪小芬 訴訟代理人 伍尚祺 被告 林延豫
竣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宗欽 上列被告林延豫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