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984號
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東光
訴訟代理人  蔡誠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凡融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094號),嗣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
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
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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