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53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華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1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90元外,尚應補繳5,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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