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53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華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1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90元外,尚應補繳5,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