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499號
原 告 許禎中
被 告 陳德 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6,60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兩造原為同事關
係,因被告自稱生活困難,陸續向原告借款,於108年1月16
日借款10,000元,108年5月26日借款30,000元,108年7月11
日借款20,000元,108年7月22日借款314,000元,108年7月
30日借款20,000元,108年7月31日借款30,000元,民國108
年11月借款100,000元,109年3月29日借款20,000元,109年
9月20日借款20,000元,109年9月25日借款10,000元,109年
9月27日借款5,000元,總共借款579,000元,而被告截至109
年6月僅償還122,400元,尚積欠原告456,600元,經原告多
次催討,詎其後被告竟避不見面,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兩造通訊軟體
Line對話、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匯款申請
書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456,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