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林俊慶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婉綾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