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奧大彎索奧長譯
UTHAIWAT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年六月二日涉犯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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