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0五號
原告乙○○
己○○被告丁○○
丑○○ 袁忠瑞 已死亡子○○○ 袁妻 辛○○(袁癸○○(袁壬○○(袁庚○○丙○○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㈧字第三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陳松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