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煌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煌前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66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66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103年10月31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8年11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8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6年12月1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3581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林怡秀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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