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他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他字第74號原告 藍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藝貿易行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德藝貿易行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加班費等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6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8,618元,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6,76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萬0,140元,其暫免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萬0,35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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