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813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林厚冲 被告 徐瓊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玖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4年7月3日擔任訴外人 蔡雪玲 向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經於93年間拍賣訴外人借款擔保物後,尚欠如主文所示,並提出借據、台中地方法院93年執字第26787號分配表影本為據,經核並無相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