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38號抗告人 吳玟君 (原名 吳宛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劉碧霞 間就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105)取勇字第611號函所為否准其取回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26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抗告人對於105年7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