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洪木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翁鴻圖
翁戊辰 謝義德 翁宗仁 翁宗文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翁宗生 被告 翁美珠
翁美媖 翁美娥 翁棋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元(計算式:前開土地面積15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權利範圍共計24/96=1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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