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許芳宇 訴訟代理人 李壁合 律師被告 賴青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93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