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明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0號聲明人 伍哲賢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九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伍哲賢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駁回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張清埤法官陳世雄法官蔡國在法官王居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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