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460號聲請人 黃瓊玉 上列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李萬來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萬來、監護人黃瓊玉、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李明峰 及親屬系統表所列其它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