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核定土地租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 鄧勢華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告 黃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