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委任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立凡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新田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委任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4,000元【人民幣60萬元X起訴當日臺灣銀行賣出人民幣匯率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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