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瑋菁 即 林曉芬 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中華民國「10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原裁定正本教示欄第3項中關於「107年」之記載,亦應一併更正為「108年」,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