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謝惠雅律師
林翔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四十四號如附表二所示證據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 蔡錫津陳錦佩劉耀隆張英世林文勇 、葉庭善、 洪偉騰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號審理在案,就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並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1月6日對被告等、 李錦樹 律師、 楊曉邦 律師、 吳文琳 律師、 高振格 律師、 賴以祥 律師、 絲漢德 律師、 陳鴻儀 律師、 張衞航 律師、 林桑羽 律師及助理 黃怡華林怡妏劉芳妤 核發秘密保持密命令(該裁定已確定)乙節,有該裁定在卷可佐。參酌如附件二所示證據所載內容,乃告訴人之營業秘密,並為檢察官指出被告等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證明方式,為使附表一所示辯護人能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並由其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以為被告等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當應於接觸該等證據資料同時,令其等擔負秘密保持命令之責,以完善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維護告訴人之營業秘密。是以,本院認有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限制其等就附表二所示證據,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以防止該等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
三、末按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等若於本院審理過程中有另行選任未受本案秘密保持命令之律師為辯護人時,被告等或檢察官仍應再向本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不得逕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否則即有罹於刑罰之風險,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附表一:
┌───┬──────┐│被告│辯護人│├───┼──────┤│蔡錫津│謝惠雅律師│├───┼──────┤│張英世│林翔緯律師│└───┴──────┘附表二:
┌─┬─────────────────────┐│編│訴訟資料(以下均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號││├─┼─────────────────────┤│1│102年度他字第997號卷三第34至38頁、第73至│││77頁、第100至128頁、第143至224頁。│├─┼─────────────────────┤│2│104年度他字第857號卷一第178至180頁、第│││197至211頁。│├─┼─────────────────────┤│3│ 黃志達 提供之資料:編號2。│├─┼─────────────────────┤│4│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二第20至24頁、第54至│││120頁、第122至123頁、第159至175頁。│├─┼─────────────────────┤│5│104年偵字第5830號卷三第6至67頁、第90至96│││頁、第68至89頁、第97至104頁。│├─┼─────────────────────┤│6│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四第5至8頁、第9至│││29頁、第30至34頁、第35至37頁、第38頁至第19│││5頁、第237至260頁、第282至293頁、第29│││4至303頁、第304頁、第305至323頁、第351│││至360頁、第361至392頁、第393至398頁、│││第399至404頁、第405頁。│├─┼─────────────────────┤│7│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五第4至25頁、第37至│││38頁、第39至41頁、第42至44頁、第45至52頁、│││第61至87頁、第88至104頁、第105至120頁、│││第122至146頁、第149至153頁、第154至17│││4頁、第175至186頁、第187至191頁、第192│││至201頁、第202至226頁、第227至238頁。│├─┼─────────────────────┤│8│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六第28至29頁、第33至│││34頁、第36頁。│├─┼─────────────────────┤│9│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七第38至52頁、第74頁│││、第81至98頁、第129至139頁、第147至176│││頁。│├─┼─────────────────────┤│10│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八第10至39頁、第41頁│││、第56頁、第58至72頁、第124至131頁、第15│││0至155頁。│├─┼─────────────────────┤│11│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二第214至2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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