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林金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8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4年8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2月15日(期間之末日105年2月8日及其後至同月14日為國定假日及週休假日,固以假日後之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瓊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林雅芬 │凱基商業銀│104年7月25日│24,000元│B00000000││││行歸仁分行││││├──┼───┼─────┼──────┼────┼─────┤│002│ 陳建宏 │台新商業銀│104年7月20日│11,500元│BI0000000││││行後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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