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12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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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228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李侑真李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為原
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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