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890號
原 告 黃以善
被 告 莊有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六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
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恩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890號
原 告 黃以善
被 告 莊有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六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
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