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792號
原 告 卿嘉智
被 告 廖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