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792號
原   告  卿嘉智
被   告  廖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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