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9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98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林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而違約

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而客戶

不履行對銀行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難認銀行尚有何

損害可言,故原告就被告本件借款請求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超過6個月以內者,按如主文所示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如主文所示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與所請求之利息合計將逾法定利率,明顯偏高,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此部分違約金,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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