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98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林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而違約
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而客戶
不履行對銀行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難認銀行尚有何
損害可言,故原告就被告本件借款請求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超過6個月以內者,按如主文所示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如主文所示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與所請求之利息合計將逾法定利率,明顯偏高,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此部分違約金,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