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84號

原告 啟貞 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53,71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3,713元(至於原告訴之聲明後段併請求自111年5月7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1,733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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