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之3號受刑人甲○○
之3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經查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拘票及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稽。然查,被告業於97年8月14日,因竊盜案件為警查獲並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且經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獲准,並於同日入所羈押,嗣於同年9月1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再經本院當庭釋放等情,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093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於聲請時(97年8月22日),被告係在羈押中,且該羈押資料為檢察官製作聲請書所憑(見偵卷第3頁),被告斯時既無逃匿情狀,核與前揭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之規定,即不相符,檢察官自不得再為本件沒入保證金之聲請。雖被告嗣經本院另案釋放出所,檢察官仍應重行傳喚、拘提程序,方符規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