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30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丙○○
3、7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文遠 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以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4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0日止②4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9月15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陳文遠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9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400,000元②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①3年②15年,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②92年8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400,000元②320,50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合併案外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3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182-39│建│71.36│全部│├──┴───┴────┴────┴────┴─┴─────┴────┤│分割自:1182-4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備考││││││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74│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37│38│4.│80│平│加強│6.│平│全部││││3│安富街199巷8│南區溪墘│加強磚造│.6│.0│86│.5│方│磚造│52│方││││││弄17號│段1182-3││0│4││0│公│││公│││││││9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