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顏美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5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日報表壹張、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29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日報表1張、營業所得新臺幣(下同)1,50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1年,並支付1萬元與公庫,於104年10月2日屆滿,且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負擔,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緩字第546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可按,而扣案之日報表1張、營業所得1,500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乙節,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見偵卷第9頁反面),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