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壬○○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複代理人癸○○被告丙○○
乙○○戊○○庚○○辛○○甲○○己○○○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提出訴外人 吳水木 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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