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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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456號
原   告  陳飛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裕祥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林裕祥之住所或居
所,並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裕祥給付違約金等,惟未載明被告林裕祥
之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請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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