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14號
原 告 大公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珮熏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
選會議紀錄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