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14號
原   告 大公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珮熏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
  選會議紀錄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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