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乙○○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商標法第82條所謂「販賣」,係指明知其為仿冒商標產品,意圖營利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不必二者兼備,有一即屬成立;是被告意圖販賣營利而向他人販入仿冒商標之商品,其後雖尚未售出之仿冒商標商品,惟仍成立販賣仿冒商品罪。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甲○○、乙○○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購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2人同一販賣行為,未得不同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數個商品,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處斷。又被告甲○○前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6年5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2人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圖脫售上開仿冒商品以營利,顯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其等行為並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產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再者,被告甲○○已有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科,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不知悔悟再度從事販賣仿冒商品;另被告乙○○雖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惟念其為初犯,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又審酌被告二人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等之犯罪目的、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2人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均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2人所為上開犯行,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各將宣告刑減為2分之1,爰各減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一│MILDSEVENLIGHTS│47箱,共23,500包│├──┼──────────────┼────────┤│二│MILDSEVENLIGHTSORIGNAL│6箱,共3,000包│├──┼──────────────┼────────┤│三│ 白大衛杜夫 │7箱,共3,500包│├──┼──────────────┼────────┤│四│ 黑大衛杜夫 │18箱,共9,000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