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張志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計算式:上訴人之月薪55,000元×12個月×10年=6,6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