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煌宗具保人曹義園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義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曹義園因被告曹煌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於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一張及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桂大永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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