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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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35號上訴人 鍾劉玉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游育慈